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不符合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不符合申请条件;
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