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