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一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导致承包合同变更、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十九条 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