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
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
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的;
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