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文本规范;

内容合法;

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