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____市/县/区人民政府及____【注:有关部门】代表、____【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____【注: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____人【注:总数为单数,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2】。

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____【注:一至二】人,委员____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