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人选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行长、副行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