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行长1人,可设副行长2至3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和信贷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在农村商业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监管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村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