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每年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农村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行长、副行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