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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第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第十九条 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规定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 第二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向认缴股份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入股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农村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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