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受理并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州)分局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