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辖内设立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资本总额的60%。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