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