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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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