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九章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成本 第七十一条 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七十二条 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十三条 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业务招待费、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七十四条 信用社需要待摊的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十五条 信用社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当期成本: 第七十六条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七十七条 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季、年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