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信用社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也可以向上一级信用联社投资入股。信用社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信用社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信用社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信用社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向上一级信用联社入股的资金。
短期投资是指信用社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信用社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向上一级信用联社入股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