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同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