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二章 信用社清算 第九十四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 第九十四条 第十二章 信用社清算 第九十四条 信用社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尚未偿付的债务。债务不足全部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