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配备工作人员。 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