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