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其收入应当用于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鼓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