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代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应当达到1/2以上。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履行以下职责:
监督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调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组织协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其他院务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