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主办机关应当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