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设施。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40张床位。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