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每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居住用房。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