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农村人口规模较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乡、民族乡、镇,应当建设能够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能够满足若干乡、民族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