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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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