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