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七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