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六条 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无劳动能力的; 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