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199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无劳动能力的;

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