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