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