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动用国家长期种质库贮存的种质资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未及时将收到的单位或者个人送交的国家未登记的种质资源及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的,或者引进境外种质资源…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