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未及时将收到的单位或者个人送交的国家未登记的种质资源及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的,或者引进境外种质资源未申报备案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