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 第十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 第十条 未经批准,境外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中外科学家联合考察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经农业部批准。 采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需要带出境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