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 第九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 第九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