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种子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将种子经营信息汇总后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