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种子生产。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