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