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日期,以及经营作物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农种经许字(×)第×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上标注经营类型:A为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杂交稻、杂交玉米以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

经营作物范围,主要农作物填写作物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填写蔬菜、花卉、麻类等作物类别。

种子经营方式,填写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

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大不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由核发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