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下列内容:
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
不符合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描述;
未经认证合格使用认证标识;
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
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
不符合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描述;
未经认证合格使用认证标识;
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