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 引用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