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