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