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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考核: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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