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