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