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