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 第十二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