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
  3. 第三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 第十一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