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